近日,巢湖市人民检察院驻巢湖市看守所检察人员在该所开展例行谈话教育时发现在押人员陶有楚为一民营企业法定代表人。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涉民营企业案件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的提示》的相关规定,巢湖市人民检察院第三检察部立即开展了对在押人员陶有楚的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 经查,在押人员陶有楚系民营企业合肥迅宜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2019年6月6日,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陶有楚主动到巢湖市公安局投案并被刑事拘留, 7月11日被巢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到案后,陶有楚如实交代了犯罪事实,案件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其亲属主动为其退还了全部涉案税款。在审查起诉期间犯罪嫌疑人陶有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另查,陶有楚此前无犯罪记录,羁押期间能够遵守监规服从管理。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巢湖市人民检察院认为在押人员陶有楚可能判处缓刑,无继续羁押必要,于2019年10月29日向办案单位巢湖市人民法院发出《对被告人变更强制措施建议书》。11月1日,巢湖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陶有楚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案,当庭以陶有楚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同日对其采取了取保候审强制措施,予以释放。 在押人员陶有楚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是巢湖市检察院今年以来办理的首起涉民营企业家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该案从发现线索后依职权提出变更强制措施建议到办案单位巢湖市人民法院采纳建议将其释放仅用了不到五天时间,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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