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小张(化名)酒后为发泄情绪,在从饭店返家途中用随身携带的钥匙任意划损路边停放的多辆轿车。经认定,被划损车辆共计损失价值人民币6000余元。小张被民警抓获后,又供述其之前也曾有多次划损他人车辆的行为。 巢湖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小张为发泄情绪,醉酒后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后以寻衅滋事罪向巢湖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人民法院采纳检察机关公诉罪名及量刑建议,依法判处小张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检察官提醒:任意毁损他人财物,看似是一时冲动的发泄行为,实则可能触犯严重的法律后果。生活中难免会遇到矛盾和摩擦,希望大家保持冷静和理智,通过合法合理的途径解决问题,切勿因一时冲动,触碰法律边界,付出沉重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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