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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间活动出意外,法官调解促和谐——巢湖法院民一庭调解一起校园伤害纠纷

近日,巢湖法院民一庭受理了一起校园伤害纠纷案件,案件承办法官倾情调解,最终巧妙化解双方矛盾。

原告钱某与被告陈某均系巢湖某小学的学生。2020年9月30日上午课间休息期间,原告在教室过道上和几个小同学嬉玩,突然上课呤声响起,原告急忙向楼上教室跑去。在上楼的过程中,原告与被告发生碰撞致自己摔倒受伤,校方通知原告父母后,原告父母将其送到医院进行治疗,原告因摔倒受伤导致两颗门牙各折断1/2。原告治疗用去医药费数百元,但后期牙齿的修复费用经鉴定需要2万余元。原、被告及原告所在的学校因对赔偿费用协商未果,致原告诉讼来院要求被告陈某及其法定代理人和原告所在的学校共同赔偿原告各项损失3万余元。

承办法官接受案件后,考虑到案件赔偿标的不大、原告钱某和被告陈某仍在学校上学等实际情况,在向当事人送达诉讼材料时,一方面向当事人进行普法宣传,阐明相关法律利害关系,结合案情对责任分担、赔偿范围等释法说理;另一方面,从情理和有利于未成年人成长教育的角度,劝导各方当事人妥善解决此起校园伤害纠纷,不要因为原、被告双方父母的不理性,导致矛盾激化,形成诉累,影响原、被告的健康快乐成长。在充分与原、被告及学校沟通协商并达成初步意见后,于2月8日下午安排原、被告双方父母与校方到庭进行调解。最终原、被告双方父母与校方达成一致调解意见,被告父母赔偿各项损失5000余元并当场履行完毕,校方赔偿原告各项损失5000余元,待履行财务手续后给付原告。原、被告及校方对此均表示满意,对法官耐心细致的调解工作表示感谢。至此,一起未成年人校园内伤害案件,得以妥善圆满解决。

案件调解结束,案件承办人向原、被告父母及学校进行普法宣传,详细解释了民法典中关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性民事行为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伤害案件赔偿主体的确定等相关问题。同时指出,对未成年人安全管理教育义务,绝不单单是未成年人父母或校方哪一方的责任,而是包括未成年父母、学校乃至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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