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这句话虽然老套,但道理永不过时。对于那些因为酒驾、醉驾被处罚的驾驶人来说,本应该吸取教训,敬畏法律。可有些人偏偏执迷不悟,不思悔改,对于这样的累犯,等待他的必定是法律再次更加严厉的惩罚。 2019年12月5日晚,巢湖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城区二中队在市区开展酒驾查处行动,22时左右,一辆皖A3****号小型普通客车(非营运)行驶至查缉点,驾驶员胡某某接受执勤民警的检查,经现场呼气检测,胡某某的呼气酒精含量为36mg/100ml,达到饮酒驾驶标准,胡某某对检测结果无异议。 在进一步的调查中,民警发现胡某某于2018年12月份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巢湖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城区三中队查处过,此次属于“二次饮酒”,胡某某持有的A2驾驶证依然处于超分状态。12月10日,胡某某实施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违法记分达到12分仍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依法给予行政拘留5日,并处罚款2200元,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 交警提醒:饮酒驾驶一旦被查处,在公安交通管理信息应用平台记录的违法行为将伴随驾驶人终生,不分何时何地,不管间隔多长时间,再次饮酒驾驶均属于“二次酒驾”。酒驾醉驾害己害人,请广大驾驶人时刻牢记拒绝酒驾,以免酿成不可挽回的悲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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