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儿沉迷手机,父亲怒而摔之。近日,无为市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小张和小丁是中学同学。今年3月9日,小丁同学将母亲刚购买的一部苹果手机(价值5000余元)带到学校,很是拉风了一回。小张同学见到如此漂亮的手机,羡慕不已,经过一番游说,小丁便将手机借给了小张。小张拿到手机后喜不自禁,在网上很是昏天暗地的游玩了一番,把老师、家长们的教诲和即将中考的压力抛诸脑后——这一玩,就是十天。 张父看着女儿每天挑灯夜战,刻苦用功的样子,内心甚是欢喜。这天晚上,张父轻轻进入女儿房间,提醒孩子早点休息,正在玩游戏的小张猝不及防,被逮个正着。对孩子的希望、陪读的辛苦、生活的艰难等等,一股脑儿的情绪一下涌上心头,张父顿时怒不可遏,抢过手机,猛地摔到地上,崭新的苹果手机被摔的稀巴烂。张父还不解气,将一片狼藉的零部件拍摄视频传到了班级微信群。第二天,小丁同学默默地报了警。张父与丁母在派出所各执一词,吵得不可开交。丁母遂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丁母放任小丁私自携带手机到校,还将手机借给同学多日,疏于对孩子的教育和管理,实属不该。但是,这不是张父不顾女儿感受,任意损坏手机的法律依据。张父主观上未能理性、平和地正确对待女儿玩手机的问题,客观上侵害了机主的物权,符合一般侵权的构成要件,张父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案件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多次与两家父母沟通,张父坚称学校规定学生不可携带手机到校,摔坏手机,自己并无过错,案件始终调解无果。最终,法院根据案涉手机成新率和市场价,酌定张父赔偿3000元。 法官提示:家庭是孩子人生的第一所学校,父母是孩子最好的老师。父母的一言一行孩子都会看在眼里、记在心上,逐步体现在行为中。孩子们私自使用手机固然不对,但父母也要做好教育和引导,做好家校互动,不宜简单而粗暴的“一摔了之”。中学,是孩子求学的关键阶段,家庭教育是立德树人基础。父母要更多的关注孩子的生理、心理、学习情况,合理安排孩子学习、休息、娱乐和体育锻炼时间,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八条、一千一百六十五条、一千一百八十四条规定“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损害赔偿”“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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