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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在巢湖一洗浴中心洗浴后观影时突发疾病倒地身亡!责任如何划定?看专家点评!

黄雅蓉 /  巢湖司法行政 #平安巢湖 2021-9-7 22:20 753人阅读

案例:2021年1月20日下午,吕某到巢湖市某洗浴中心消费,洗浴后观影时突发疾病倒地。同伴发现后,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与110报警电话。120急救车赶到现场后,急救人员立即进行抢救,但没能挽回吕某的生命。第二日,吕某家人找到该洗浴中心经营者葛某索要死亡赔偿金。但葛某表示吕某是突发疾病去世,与洗浴中心无关,只愿出于人道主义考虑给予一定的赔偿金。吕某家人则认为,人是在洗浴中心去世的,经营者应当要负责任。由于双方意见难以统一,始终无法达成和解。为此,吕某亲属向所在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最终双方达成协议:葛某一次性支付死者亲属丧葬费补偿和慰问金等共计21万余元。

专家点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七条规定,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第十八条规定,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此次事件中,洗浴中心作为提供服务的一方,存在警示标志不足的问题,并没有相关病人不适宜在封闭场所观影的安全警告,在履行安全保障义务上存在瑕疵,理应对吕某的死亡承担侵权责任。而吕某在进入洗浴中心时,未告知洗浴中心工作人员其身体状况(身患严重疾病),也没有尽到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尽的注意义务。根据医生诊断,吕某的死因主要是自身疾病造成的。因此,其对自己的死亡有重大过错,承担主要责任,洗浴中心承担次要责任。

专家提醒:本案中,经营者一方在服务设施上和服务行为上确实存在一定瑕疵,管理过程难以做到绝对全面,但不能认定为全部的、直接的因果关系,从而推定其有主观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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