巢湖一80后男子汪某某无证驾驶无证快艇在巢湖水域非法捕捞时,因疏忽大意,撞向另一艘快艇,致一人落水死亡。日前,巢湖市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汪某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 经审理查明:2020年3月29日21时许,被告人汪某某无证驾驶无证快艇在巢湖水域进行非法捕捞,因疏忽大意未能及时发现前方快艇,在巢湖10号航标南侧水域与被害人刘某乘坐的快艇发生碰撞,造成刘某落水并最终溺水死亡。经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被害人刘某系生前溺水死亡。 此外,2020年1月至3月29日,被告人汪某某伙同刘某某、金某某(均已判决)在巢湖市禁渔期间,利用快艇、虾笼、GDS等工具在巢湖水域非法捕捞水产品共计一千余斤,后出售给郑某某并从中获利人民币一万余元,其中汪某某分得三千余元。 2020年4月22至5月,被告人汪某某在巢湖市禁渔期间,利用快艇、虾笼、GDS等工具在巢湖水域非法捕捞水产品共计一千余斤,后出售给郑某某并从中获利人民币八千五百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汪某某因过失致一人死亡;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内,多次非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分别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应予科刑。在过失致人死亡罪中,被告人汪某某主动报警,并如实供述罪行,是自首,依法可减轻处罚;其主动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履行完毕,可酌情从轻处罚。在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中,被告人汪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汪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罚。被告人汪某某一人犯数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 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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