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含山男子张某某,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张某某认为量刑过重的出上诉,但被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8年5月17日22时许,张某某及朋友赵某在北京市丰台区某烤肉店内喝酒,与邻桌的王某等人素不相识,但同伴赵某酒后主动搭讪邻桌女子并多次劝酒,从而与邻桌的王某等人产生争执,进而发生肢体冲后。张某某见状后,不问缘由即上前持酒瓶击打被害人头部,与赵某共同对被害人进行殴打。 后经鉴定,被害人王某所受损伤为轻伤一级。案发后两人潜逃两个多月,最终张某某于2018年7月29日被民警查获,随后赵某于2018年8月2日投案自首。法院在审理中认为,被告人赵某、张某某酒后滋事,结伙持械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一级,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应予处罚。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赵某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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