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车库进行装修,竟然还拆除承重墙,两名业主分别被行政处罚5万元。收到处罚决定书,两名业主不服,将行政机关告上法庭。 4月3日上午9时,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依法公开开庭,合并审理谷某、吴某诉含山县城市管理局行政处罚上诉案。这是我市4月开展违反建设专项攻坚行动以来的首例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案件,也是住建领域处罚权移交城管部门集中行使的案件典型。 案情回顾 谷某、吴某都是含山县某小区车库业主。在装修车库时,两人擅自改变房屋承重结构,打掉车库相邻处的墙体,在墙上开门置窗。 经含山县住建局认定,两人擅自破坏的墙体均为承重墙,对房屋结构安全产生一定影响。含山县城管局据此向两人送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在三日内将墙体恢复原状。 经现场复核,两人未将破坏的墙体恢复原状,遂作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进行查处。 后两人恢复墙体,并经含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认定案涉墙体已对房屋安全性能基本无影响。基于上述情况,含山县城管局对谷某、吴某分别作出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谷某、吴某不服,依法提起诉讼。2019年12月12日,含山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谷某、吴某的诉讼请求。随后,两人提起上诉。 当庭宣判 庭前,中院合议庭前往谷某、吴某所在小区进行现场勘查。庭审中,双方当事人就含山县城管局是否具有处罚权、处罚依据是否充分、程序是否合法、处罚是否合理等争议焦点进行了充分举证质证和激烈辩论。合议庭当庭就破坏承重墙的危害性、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的法定程序及处罚合理性予以释明。 经一个多小时审理,短暂休庭后,合议庭当庭宣判,针对上诉人的上诉理由逐一分析阐述,认定含山县城管局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定程序,并在法定幅度内对谷某、吴某从轻处罚。判决驳回谷某、吴某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 擅自破坏房屋承重结构的行为,危害的是整栋楼的公共安全,业主在装修时切不可“任性”妄为,否则必定会受到法律的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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