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1月18日,含山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汪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在含山县人民法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同时含山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被告人汪某某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2020年8月12日18时许,被告人汪某某在长江禁渔期,使用2条“地笼网”在长江支流得胜河流域进行非法捕捞,共捕获18只小龙虾和1条黄鳝,经称重共计500克,经含山县农业农村局出具的认定证明,被告人汪某某使用的“地笼网”为禁捕渔具。其行为破坏了长江渔业资源和长江支流得胜河水域生态环境,损害了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庭审中,公益诉讼起诉人针对被告人汪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损害的公共利益、生态修复手段等方面进行了举证、质证,诉请人民法院判令被告汪某某采取增值放流方式对因非法捕捞水产品而破坏的渔业资源进行修复,另鉴于被告人汪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被告人汪某某判处拘役一个月,宣告缓刑二个月。被告人汪某某当庭表示已认识到非法捕捞行为对长江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破坏的危害,当庭认罪、悔罪,并表示愿意进行修复,该案择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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