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含山清溪镇的男子张某犯故意伤害罪,被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经依法查明,张某从外地回到清溪家中时,怀疑妻子李某与他人有不正当男女关系,被李某否认,但次日凌晨两点,李某的手机收到一条微信信息,张某因此再次质问李某。夫妻二人发生口角之后,张某开始对李某拳打脚踢,虽然妻子一直央求其不要再打,但张某未予理睬,并用脚在李某腹部踢了几下,致李某脾脏破裂伴出血。随后送院救治过程中,因伤势过重,只能手术切除脾脏。 后经含山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的损伤程度属重伤二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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