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9月20日13时25分,陈富强驾驶A5P936号"福田"牌轻型普通货车,沿X006线由东向西方向行驶,至39KM处遇前方缪康驾驶的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采取避让措施不当发生碰撞,造成缪康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 巢湖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陈富强负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缪康负次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缪康被送到安徽省立医院住院接受治疗。2013年11月8日出院。同日,缪康遵医嘱转至巢湖市第二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014年3月18日出院,诊断为:高位截瘫。 经安徽同德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构成一级伤残。 2013年10月22日,缪康起诉至法院。 2014年11月11日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 一、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巢湖市中心支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缪康277028.86元; 二、陈富强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赔偿缪康752561.29元; 巢湖市物资货运有限公司对上述赔偿款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在缪康将陈富强起诉至法院期间,陈富强以"感情不和"为由,于2014年6月26日在巢湖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了离婚手续。 离婚协议书中双方协定:住房归原妻、儿子、女儿所有,债权债务归男方陈富强享有和偿还。 2016年2月4日,缪康妻子何全英向巢湖市公安局提出:陈富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要求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截止发稿,据何全英介绍,陈富强共向缪康支付10万元左右,剩下65万元赔付至今没有下落。 未经授权,禁止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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