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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报道|巢湖万尚城3商户或面临最高8万元处罚?断电断水断气限期离场?

大白 /  环中巢网 #原创 2018-7-4 01:37 694人阅读

据巢湖市万尚城百货有限公司2018年6月1日发布的"解除《物业承包经营管理合同》通知书"显示,5月31日万尚城餐饮商户"擅自毁坏契约、不听劝阻、刻意制造矛盾和事端",限相关商户于10日内办理退场手续。

6月5日,巢湖市万尚城百货有限公司针对部分餐饮商户发出"撤场通知书"。

6月25日万尚城运营管理部对部分商户发布告知函称,由于贵户为"5.31商户罢工事件"与"6.14打砸办公室事件"的重点参与人之一,该行为属于严重违反合同约定。25日下午18点之前完成撤场,届时我商场将停止对该商铺进行供电、水、燃气等物业服务,请贵户提前妥善处理铺内货品,完善撤场手续。相关事宜我方已申请司法诉讼,巢湖市人民法院已予以立案,如您对上述事宜有任何异议,请与我公司代理律师联系。

现场图,6月26日万尚城三个餐饮商户被断电。

现场图,6月26日万尚城餐饮商户点蜡烛照明。

万尚城与餐饮商户的矛盾纠纷不断升级,究竟是因何而起的呢?

原因出自安徽米阳集团运营管理部于5月28日发布的《关于规范管理及使用美团POS机收银系统方案通知》。该通知提出了相关要求,其中一条:"凡顾客点餐,餐饮商户必须为顾客提供收银小票",商户介绍说,餐饮用户需购买美团点评智能收银系统,支付设备款2000元;支付或3.8‰的相关费用;顾客消费结算时将由万尚城统一收取;商城或不能当日将餐饮商户营业款返还给商家,将导致资金不太富余的商户次日进货造成影响。万尚城商户罢工事件暂时平息后,万尚城对5.31"带头闹事"的商户进行严厉的处罚,商户不满引发"6.14打砸办公室事件。"

目前,万尚城一层餐饮区三户成为商城重点处罚对象,开出了巨额罚款。对未交罚款的商户进行断电、断水及燃气等物业服务,要求办理撤场手续。商户将面临惨重损失,或将面对来自"律师函"所述商户需承担违约金8万元的赔偿损失。

6月14日,万尚城"6.14打砸办公室事件"引起了巢湖警方和工商部门的关注。而如今,万尚城与商户之间的矛盾纠纷依然存在并且恶化。

解除《物业承包经营管理合同》通知书

尊敬的XX先生/女士,铺号:2015-XX 经营品牌:XXXX:

鉴于贵方于5月31日擅自毁坏契约、不听劝阻,刻意制造矛盾和事端。因此,根据双方《物业承包经营管理合同》、《安全运营管理责任书》,《商管综合服务协议》的对应条款约定,我商场已于昨日将解除租赁合同通知书下发至贵处,限贵方10日内办理退场手续。

但时至今日,贵方仍旧一意孤行、持续变本加厉的制造社会矛盾,扰乱商业正常经营持续,诱导并威胁其他商户要工、阻止其他商户营业,聚众闲事,且多次组织、胁迫其他商户进行密谋不轨,企图破坏社会环境和我商场正常投资经营活动。同时,多次采用威胁、警告等恶劣言语胁迫恐吓我商场工作人员。贵方上述种种行为已严重违反《物业承包经营管理合同》及相关文件的约定,同时危害公共安全、破坏和谐环境及社会治安。对此,我商场断难容忍和姑息。

根据贵我双方签订的《物业承包经营管理合同》第九条9.10项约定:乙方自愿遵守甲方或甲方委托的管理公司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自觉维护商场的形象的声誉,接受商场管理并签订附件一《安全运营管理责任书》、附件二《商管综合服务协议》、附件三《廉洁协议》。乙方聘用、临时委托或利益关系人在商场内的一切言行责任及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全部主要责任。第十三条13.4项约定:在承包经营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书面通知乙方解除合同并提前收回该商铺,并有权要求乙方承担违约金等各项违约责任:即:

⑦乙方因违反商场管理聚众闹事、辱骂、攻击甲方员工/商场/其他商户的;
⑨乙方在合同有效期内,谋划、组织、筹建小团体的,以及筹建微信群进行负能量信息传播、攻击甲方、商场....;

鉴于此,根据《合同》相关条款约定:现我方决定自即目起解除双方的《物承包经营管理合同》,请贵方在接到本通知后3日内办理撤场手续,并根据《物业承包经营管理合同》承担第五条5.1项...乙方承诺:乙方发生任何违约行为,包含但不限于违反甲方商场制定的各项管理规定,其缴纳的经营保证金甲方可以不予退还,上述行为并不属于甲方违约责任,乙方不可追债或索要任何形式的补偿。第十条10.2项违约金责任及第十一条11.1、11.2项约定的违约责任执行条款承担违约责任。且我商场将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特此通知

巢湖市万商城百货有限公司
2018年6月1日

撤场通知书

尊敬的XX先生/女士,铺号:2015-XX 经营品牌:XXXX:

鉴于贵方于5月31日擅自毁坏契约、不听劝阻,刻意制造矛盾和事端。我商场已于6月1日将解除租赁合同通知书下发至贵处,限贵方3日内办理撤场手续。

鉴于此,我商场经过慎重考虑将于6月6日收回贵方承租的铺面,且根据贵我双方签订的《物业承包经营管理合同》第十三条13.2项约定:本《合回》终止,在终止《合同》截止的前3天时间范围内,乙方可自行处理物品设施,甲方不收取任何何费用。乙方承诺每逾期一天,甲方按照人民币500元/天的标准收取占据场地费,按天累计计算,乙方对此无异议并同意由经营保证金内直接扣除。根据《物业承包经营管理合同》第五条5.1项...乙方承诺:乙方发生任何违约行为,包含但不限于违反甲方商场制定的各项管理规定,其缴纳的经营保证金甲方可以不予退还。第八条公共秩序管理......规定:且不退还乙方已缴纳的剩余承包金、经营保证金及各项已缴纳的费用。或强收回其承包铺面,取消乙方放的承包经营权。并依据第十条10.2项速约金责任及第十一条11.1、11.2项违约责任执行条款承担本次违约责任,且我商场将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特此通知

巢湖市万尚城百有限公司
2018年6月5日

告知函

尊敬的XXX女士(2015XX/XXX的炸鸡店):

您好!

由于贵户为"5.31商户罢工事件"与"6.14打砸办公室事件"的重点参与人之一,该行为属于严重违反合同约定。我商场针对该事件已在前期对贵户下发了《解除合同通知书》与《撒场通知书》,现我商场要求贵户于今日下午18点之前完成撒场,届时我商场将停止对该商铺进行供电、水、燃气等物业服务,请贵户提前妥善处理铺内货品,完善撤场手续。

相关事宜我方已申请司法诉讼,巢湖市人民法院已予以立案,如您对上述事宜有任何异议,请与我公司代理律师联系。联系人:吴律师 联系电话:0551-82310646。

巢湖万尚城百货有限公司
运营管理部
2018年06月25日

▲万尚城给商户下发的告知函。

▲万尚城法务部给餐饮商户下发的律师函。

▲关于规范管理及使用美团POS机收银系统方案通知

▲商户在事发期间因迟到二次被商场处罚。

以下是相关人员与商户之间的对话摘要。

通过对话不难看出,强势与无奈的每一句对白仿佛都深深的刺痛着人们的内心深处。或酸或痛或无奈或愤怒或无助。

作为万尚城,按公司规定、合同协议处理事务无可厚非。然而商户们"罢工"、"闹事"是不是无中生有?相关执法部门面对诸多以上究竟如何应对?希望商场与商户之间能尽早消除矛盾,早日恢复正常营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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